一、申請日期:各級學校及團體應在活動開始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截止日至112年12月1日止。
二、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校及團體,依本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福利計畫經費補助時,除提送計畫(含申請表-附件1)外,必要時請併同計畫提報事前揭露表。
三、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性補助:同一申請團體每一年度補助一次,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政策性補助:下列各目之申請案件,不適用前款之補助額度及次數限制規定:
1.接受本會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會應辦業務者。
2.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者。
3.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者。
四、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活動於十二月份執行完畢者,應於十二月底前),檢具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分攤表及本會補助額度內之原始憑證等文件、成果報告(含照片)等相關資料,送請本會核銷、撥款,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撤銷補助(核銷表件-附件2)
五、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六、本要點預算為新台幣120萬元整,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