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法令規章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113年1月3日修正原住民身分法

立法院於1121218日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回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也解決實務上面臨的問題。

   本次修法後,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只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之一,都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另外,本次修法也解決二個過去實務上的問題:

一、首先,依現行規定,已成年的原住民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後就無法回復,過於嚴苛,因此這次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

二、其次,針對有原住民血統,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的情形,依現行規定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本次修正後,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

   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通過後,可以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並透過姓名之取用,深化個人與所屬族群之文化連結。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05
  • 發布日期: 2024-03-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 點閱次數: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