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竹縣政府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
一、獎勵對象:設籍新竹縣四個月以上、參加112年原住民族語言能
力認證測驗合格之原住民。
二、申請期限:113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三、申請方式
(一)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113年
5月15日前函送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
請表件至本府複審(受文者:新竹縣政府),郵戳為
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一般民眾:
1.設籍於非屬原住民鄉鎮者,向新竹縣政府提
出申請,並由新竹縣政府統一彙整辦理審
查,逾期不予受理。
2.設籍於非屬原住民鄉鎮者,向新竹縣政府提出
申請,並由新竹縣政府統一彙整辦理審查,逾
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