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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公告受理113年度經濟弱勢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申請

壹、 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經濟弱勢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作業要點」。
貳、 受理申請日期:

自113年4月8日起至113年5月3日止。案件受理日以本會收(案)文登記日為憑。


參、 申請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一、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成年之原住民。
二、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 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名,每一人不得逾二十五萬元,以此類推。
四、 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 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六、 當年度尚未接受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七、 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八、 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九、 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肆、 補助標準: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每戶每月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若未逾上限者,覈實補助,補助期限為每年十二個月,原則每月核撥一次;如申請人中途租約到期須主動提供新租任契約,未提供者,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伍、 應檢附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全戶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每頁蓋章後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四、 領款收據(請檢附一式12份正本)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 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一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免附,但需提供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 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
七、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八、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一併檢附證明:
(一)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義務役)。
(二)在學生。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陸、 申請方式:

檢附上述文件於受理日期內親送或至區公所民政課協助送件或郵寄方式,以本會收(案)文登記日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收信封註明【申請租屋補助】字樣。


因補助經費有限,如補助經費用罄則參照本要點第八點及第十點辦理,其時間與方式公告另訂之。


捌、 如已申請內政部300億元擴大租金補貼或本市其他相關住宅租屋補助,請與本會之補助擇一辦理,避免重複申請。


玖、 如有重複請領二種以上之住宅補貼,本會除依法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外,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壹拾、 其他事項悉依「本會經濟弱勢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作業要點」辦理。如有任何疑問可聯絡本會業務承辦人 高小姐或林先生,電話(04)22289111分機50102及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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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29
  • 發布日期: 2024-03-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 點閱次數: 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