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7條。
二、目的:本會為保障都會區及原鄉之原住民族權益,輔導其積極考取國家考試,以增進多元人才培訓職能,特訂定本計畫。
三、受理申請單位:本市各區公所或本會(綜合企劃組)。
四、申請期限:自本會公告受理時間起至11月30日止(或額滿時截止)。
五、補助對象、條件:
1.設籍臺中市4個月以上。
2.申請年度已報名本市合格立案之文教機構上課。
3.申請年度已參加國家考試者。
六、應繳驗證件:
1.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面授學員請檢附)。
3.學費之統一正本發票。
4.存摺封面影本。
5.課程表(於補習班上課者)。
6.准考證到考證明影本(蓋有到考證明章)。
7.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