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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福利計畫經費補助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福利計畫經費補助審核要點(附件1)辦理。

二、補助項目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族語研習及活動。

(二)原住民族傳統競技活動及研習。

(三)原住民族家庭及社會教育推廣、終身教育研習及講座。

(四)原住民族婦女、兒童、青少年、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權益教育研習及宣導活動。

(五)原住民族法律扶助及法律教育宣導活動。

(六)原住民族疾病防治教育、健康促進工作或活動及衛生保健研會;意外事故傷害、菸、酒、檳榔防治教育及宣導活動。

(七)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活動及研習。

(八)原住民族團體溝通平台建置及志工訓練。

(九)原住民族消費保護教育宣導及研習。

(十)發展原住民族經濟事業活動及研習。

(十一)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活動之事項。

三、申請日期:各級學校及團體應在活動開始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截止日至每年度12月1日止

四、申請資格: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原住民族團體、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及本市各公私立學校,依本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福利計畫經費補助時,應提送申請表(附件2)與計畫書(附件3),必要時請併同計畫提報事前揭露表(附件A-D)

五、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及審查方式:

(一)一般性補助:

1.同一申請團體每一年度補助一次,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2.由本會逕行審查並填具審查意見,簽核辦理補助經費額度事宜。

(二)政策性補助:

1.下列各目之申請案件,不適用前款之補助額度及次數限制規定:

(1)接受本會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會應辦業務者。

(2)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者。

(3)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者。

2.由本會組成5人審議小組進行審查,總平均達75分(含)以上者,始為政策性受補助團體。

六、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活動於十二月份執行完畢者,應於十二月底前),檢具:

(一)核銷表件(含領據、存摺封面影本、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粘貼憑證用紙(補助額度內之原始憑證)、所得稅扣繳切結書)(附件5

(二)成果報告書一式2(含照片、簽到表及計畫書)(附件6

以上資料請送至本會核銷、撥款,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撤銷補助。

七、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A-D),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本要點預算為新臺幣140萬元整,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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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文化藝術,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8-01
  • 發布日期: 2025-08-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 點閱次數: 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