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福利計畫經費補助審核要點(附件1)辦理。
二、補助項目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族語研習及活動。
(二)原住民族傳統競技活動及研習。
(三)原住民族家庭及社會教育推廣、終身教育研習及講座。
(四)原住民族婦女、兒童、青少年、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權益教育研習及宣導活動。
(五)原住民族法律扶助及法律教育宣導活動。
(六)原住民族疾病防治教育、健康促進工作或活動及衛生保健研會;意外事故傷害、菸、酒、檳榔防治教育及宣導活動。
(七)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活動及研習。
(八)原住民族團體溝通平台建置及志工訓練。
(九)原住民族消費保護教育宣導及研習。
(十)發展原住民族經濟事業活動及研習。
(十一)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活動之事項。
三、申請日期:各級學校及團體應在活動開始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截止日至每年度12月1日止。
四、申請資格: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原住民族團體、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及本市各公私立學校,依本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福利計畫經費補助時,應提送申請表(附件2)與計畫書(附件3),必要時請併同計畫提報事前揭露表(附件A-D)。
五、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及審查方式:
(一)一般性補助:
1.同一申請團體每一年度補助一次,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2.由本會逕行審查並填具審查意見,簽核辦理補助經費額度事宜。
(二)政策性補助:
1.下列各目之申請案件,不適用前款之補助額度及次數限制規定:
(1)接受本會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會應辦業務者。
(2)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者。
(3)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者。
2.由本會組成5人審議小組進行審查,總平均達75分(含)以上者,始為政策性受補助團體。
六、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活動於十二月份執行完畢者,應於十二月底前),檢具:
(一)核銷表件(含領據、存摺封面影本、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粘貼憑證用紙(補助額度內之原始憑證)、所得稅扣繳切結書)(附件5)
(二)成果報告書一式2份(含照片、簽到表及計畫書)(附件6)
以上資料請送至本會核銷、撥款,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撤銷補助。
七、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A-D),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本要點預算為新臺幣140萬元整,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