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1.僱用期間:自到職日起至11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預計為115年3月30日),於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即予解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救助。 2.報酬:以約僱五等280薪點(約月薪37,800元)計酬,並視實際需要按日計算。 3.本職缺除依需求名額錄取正取人員外,得視成績酌增候補人員至多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並得依序遞補本職缺或等級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如應徵人員均未達錄取標準,得予從缺。 4.應徵人員所附證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僱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5.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