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要點業於114年12月12日以中市原文字第1140014436號函修正發布並於115年1月1日起實施。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名稱為「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計畫補助要點」。
(二)補助項目整併如下:
- 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族語研習及活動。
- 原住民族傳統競技研習及活動。
- 原住民族家庭及社會教育、終身學習等研習及活動。
- 原住民族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等研習及活動。
- 原住民族經濟產業推廣研習及活動。
- 其他配合本會施政及相關族群事務之事項。
(三)修正每一年度補助次數為一次及一般性補助金額上限修正為新臺幣(以下同)兩萬五千元,並新增辦理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文化活動規定。
(四)新增不予補助之情形如下:
- 舉辦聯誼性質活動、旅遊、交流、參訪、觀摩或辦理例行性會議者。
- 辦理地點未在本市境內者。
(五)修正支用單據之結報作業及配合法規用語一致酌作文字修正。
(六)受補助團體之支用單據處理及管理,依其主管機關所訂法規及會計制度辦理。
三、申請日期:於活動開始前1個月提出申請,截止日至每年度12月1日止。
四、本要點預算為160萬元,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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