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補助資格為: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畫實施範圍跨2個鄉(鎮、市、區)以上者,始能提出。
(二)鄉(鎮、市、區)公所:計畫實施範圍不超過1個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
二、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族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占比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
三、詳細資訊請詳附件內容。
一、計畫補助資格為: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畫實施範圍跨2個鄉(鎮、市、區)以上者,始能提出。
(二)鄉(鎮、市、區)公所:計畫實施範圍不超過1個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
二、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族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占比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
三、詳細資訊請詳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