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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住民申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登記原住民族文字之傳統姓名,不適用《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轉內政部函釋意旨,原住民依《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登記原住民族文字之傳統姓名,因非屬改名性質,不適用《姓名條例》第15條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限制;惟嗣後如申請變更或刪除已並列之原住民族文字,則屬改名性質,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2-02
  • 發布日期: 2026-0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 點閱次數: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