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臺中市4個月以上者。
(二)於受理期程內,凡參加並已報名本市合格立案之文教機構上課(含函授)之學員。
(三)115年度確實參加國家考試者(以考選部網站公告考試類別)。
(四)若依考選部公告考試日期,已逾本會當年度申請期限者,可於次年度公告受理期間時,再行申辦。
(五)如所附補習班發票收據日期為考試日期之後,即不符合申請流程(發票日期應先在前,考試日期在後),請依本計畫第五點第四項規定於次年度參加國家考試完畢後,於申請期間內再行申辦。
以上條件皆需符合,始可申請本項補助,若僅符合其中一項條件,不在本補助範圍內。
二、補助標準:每名申請人補助其學費最高新臺幣壹萬元整,未達壹萬元以實支實付補助,每年度依本會編列預算設定補助申請額度, 額滿即不再受理補助辦法。
三、申請期限:自本會公告受理時間起至11月30日止(或額滿時截止)。
四、繳驗證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之學員證正反面影本。
(三)繳費之統一發票正本(需為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並蓋有商家統一編號之發票章)。
(四)所附當年度統一發票之日期是在考試日期之後(例如分期付款者)請再檢附開立發票公司行號之相關證明。
(五)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七)課程表,需註記補習班印章視為該補習班開立之課程表。
(八)切結書。
(九)准考證到考證明影本(如附件6,需蓋有考選部當日到考證明印章,印章需清晰)。
五、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洽詢詹小姐(04)-2525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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