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日期:1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三、申請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 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學分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在臺中市連續滿1年以上。
(三)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四)非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
(五)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學生,已領有由本府社會局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四、檢附資料:
(一)申請書。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三)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郵局或金融存簿封面影本(請勿檢附申請人家長帳戶,並請確認帳戶是否半年內有存款/提款紀錄(非久未往來戶),以避免核定後無法撥付入帳)。
(五)具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區公所開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六)非低收入戶家庭需檢附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申請人切結書。
五、補助金額:
(一)公私立高中(職)每學期每名新臺幣3,000元。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每學期每名新臺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