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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及法人機構推展產業」開始受理申請中!

一、補助對象及條件: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繼續滿6個月以上,並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且設立登記未滿五年之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應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及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敘明經費內容,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並經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申請購置營運財務等相關費用,需另檢附估價單)

(二)本會受理每一補助案件經完成審核程序後函文通知,符合資格者於及收到核定函後始可辦理。

(三)因應年度預算各申請補助案件受理至當年度11月15日止。

(四)申請文件或內容不齊全者,應於本會通知次日起10日內補齊,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所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五)補助項目經核定後,因事實變更或其他正當合理事由致無法執行者,申請單位應敘明原因函報本會核定修正或停止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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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1-19
  • 發布日期: 2026-0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 點閱次數: 1681